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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将设备过户给企业涉及的税务问题?

时间:2021-08-09 10:20:55    浏览:11374

个人股东将设备过户给企业涉及的税务问题?


01 

   问题:

● 我公司为 2021 年 3 月刚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建筑施工业务。股东个人名下有 一台 2013 年购进价值 900 万的履带吊机设备,在成立公司前主要以个人名义从事建筑施工业 务,现在老板想把这台设备过户到公司名下,请问要交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吗?

   答:

●  要将老板名下的设备过户到贵司主要可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老板直接卖设备给贵司;还 有一种是直接以设备投资到贵司。

由于这台设备是老板个人自己使用过的,将设备投资到公司名下,此时视同为销售设备和投资 同时发生,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可以免 征。

此外,根据财税[2015]41 号文第一、二条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 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需要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 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贵司将老板个人名下的设备过户到企业名下,此做法可以免征增值税;而个人所得税则 不免征,需要以评估的公允价值减去该设备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 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补充说明:

●  以设备等非货币资产出资方式的个税如果缴纳有困难,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 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02 

   相关规定:


●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41 号)

●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 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 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 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 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 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 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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