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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一周咨询热点(第24期)

时间:2021-09-09 14:32:25    浏览:1007


12366一周咨询热点(第24期)

发布时间:2021-09-06 15:16访问次数:来源:纳税服务中心



1.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联次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2.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 版)规定,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的办理材料如下:

一.《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转让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2.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3.纳税人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纳税人也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4.陕西省电子税务局哪个模块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模块办理。

热点专题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契税适用税率上调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事项方案》规定,陕西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不存在提高税率的问题。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后,财税〔2016〕23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条中关于契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2.购买期房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3.购买车库是否征收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4. 装修费是否包括在契税计税价格中?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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